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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无人机云系统飞行小时近100万!习近平:围绕无人机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通航圈 通航圈 2021-05-30

1月21日上午,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再次强调“要加快科技安全预警监测体系建设,围绕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领域,加快推进相关立法工作。”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继1月17日视察天津滨海—中关村协同创新展示中心4天内第二次提及无人机发展。  

1月17日下午,习近平来到天津滨海—中关村协同创新展示中心,仔细观看了“天河”系列超级计算机、飞腾芯片、麒麟操作系统、人工智能配电网带电作业机器人、无人机集群智能控制系统等产品展示(来源:新华社)


据1月7日在京召开的2019年全国民航工作会议披露的数据,2018年,我国运输航空实现持续安全飞行100个月、6836万小时的安全新纪录;通航方面,126座通用机场获得颁证,新增通航企业58家,完成飞行94.1万小时,同比增长12.4%,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达37万小时。当然,这里的无人机飞行数据仅为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数据。据介绍,民航局在2017年5月推出无人机实名登记, 经过1年多的运行,截至2019年1月初,我国已注册的无人机有28.9万台[对比无人机注册数量,我国民用飞机的注册数量为7000余架(2019年1月1日) ,近年的年注册量仅为800多架],已颁发的  驾驶员执照为44573本


而根据昨日即1月23日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旗下的民用无人机检验中心预公布的无人机云系统运行数据, 2018年参加民航局试运行的8个无人机云系统中,能够持续运行并将数据加入云交换的有6个,2018年度飞行小时数合计约98.9万小时。 民用无人机检验中心指出,由于娱乐类无人机目前并无上云的要求,仅有局部地区在测试;还有一部分从事商业活动的无人机尚未加入云系统,可以判断,实际的无人机飞行时间,2018年可能已经超过200万小时。也就是说,2018年无人机的飞行小时已远远超过载人通用航空器的飞行小时,展现了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弯道超车“机遇!

而关于习近平总书记关心的无人机立法工作,2018年1月26日,民航局、国家工信部分别发布征求意见通知,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见通航圈前文《UAV行业第一法即将出炉,多个行业迎来发展机遇!民航局、工信部分别公开征求<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2018年3月21日,民航局运输司正式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MD-TR-2018-01),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营商如何取得经营许可证等诸多问题进行了明确,该办法已于2018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无人驾驶航空器企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从此合法合规,最后2018年的无人机经营性飞行活动达到37万小时(通航圈前文《全文+解读|民航局运输司发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2018年6月1日正式生效!》)。


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暂行)》发布后,2018年5月,民航局发布了《关于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工作组的通知》,决定成立民航局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运行、空管、技术应用、适航、人员资质五大专项工作组,由民航局副局长王志清任领导小组组长殷时军总工程师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民航局空管办许浩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见通航圈前文《王志清亲任组长,中国民用UAS最强领导机构诞生!民航局正式发文成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及五大专项工作组》),这是民航系统有史以来最高规格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领导小组,对于我国无人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18年11月19日,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正式启动,当日,《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正式施行,该办法以2018年1月发布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为参考,拟集合深圳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为全国的无人机管理提供样本依据和模式参考(见通航圈前文《11月19日正式施行!《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全文发布》《深圳地区无人机飞行管理试点正式启动:打通军民地三方管理系统,基于网格化空域管理技术!》)。


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做出了第五次修正,授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特别规定给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见通航圈前文《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次修正后正式施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将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应当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其他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使用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二)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四)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查机关。”    (二)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检疫”。    (三)在第二百一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进入2019年,在习大大的关怀下,相信我国无人机立法工作必将大大提速,无人机的发展必将进入一个全新时代!2019,大家一起加油!

PS:就在1月2日,深圳作为试点地区在无人机立法上迅速推进,已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见通航圈前文《深圳市原则通过<深圳市民用微轻型无人机管理暂行办法>实现无人机飞行可识别、可监测、可追查》)。


来源:中国政府网、新华社、民航局、民用无人机检验中心及网络;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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